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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01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凉山州风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苏红林、王健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州风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苏红林,王健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361号原告: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卫宁,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玲、肖继芹,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凉山州风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红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家武,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苏红林,男,汉族。被告:王健娇,女,汉族。原告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凉山州风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苏红林、王健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通知到被告,本院多次通知原告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但原告均未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董淑安审判员  毛 琳审判员  刘云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峙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