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4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刘建军与陈聚恩、李红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军,陈聚恩,李红艳,李丽臣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472号原告刘建军,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范县。被告陈聚恩,男,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被告李红艳,女,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被告李丽臣,女,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原告刘建军诉被告陈聚恩、李红艳、李丽臣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建军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聚恩、李红艳、李丽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军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聚恩、李红艳、李丽臣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军撤回对被告陈聚恩、李红艳、李丽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建军承担。审 判 长 孟迎春代理审判员 刘亚娟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