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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执4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董来阳、安徽同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来阳,安徽同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4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董来阳,男,1973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安徽同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水湖镇长寿路西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64970643M(1-1)。法定代表人:陈贤学,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董来阳与被执行人安徽同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民终4796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同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同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