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83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段忠彬申请执行王世福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忠彬,王世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734号申请执行人段忠彬,男,1949年8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王世福,男,1979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131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世福于2017年5月12日已经将争议的涉案土地倒出,现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段忠彬,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1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