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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2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刘伟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库,刘伟,国库,刘伟,国库,刘伟,国库,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557号申请执行人国库。被执行人刘伟,男,1995年9月出生。刘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刑初171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人刘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18年2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扣押被告人刘伟的物证透明塑料袋23个、白色半透明长方体塑料盒1个均予以没收。国库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伟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刘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255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峰审 判 员  张海德代理审判员  贺宝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