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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民终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林良伟、宁波杰利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良伟,宁波杰利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民终5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良伟,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阳春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杰利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北岸财富中心**幢***室。法定代表人:尚屹捷,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林良伟因与被上诉人宁波杰利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杰利翔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2016)粤1781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良伟上诉请求:1、准予林良伟退货退款;2、改判由宁波杰利翔公司增加赔偿林良伟购物款1230元的3倍3690元;3、一、二审诉讼费用和公告费用均由宁波杰利翔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宁波杰利翔公司宣称其产品能增强性能力、改善精子质量、延长性生活时间、提升生育能力,称其产品适用于阳痿、早泄、脱发早衰等人群的宣传主要是为了吸引消费者,不予认定为虚假宣传,适用法律明显错误。1、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经查询宁波杰利翔公司产品为普通食品,服用后根本没有其宣称的功效。法律上也不允许任何预包装食品宣传壮阳、增强性能力等功效,宁波杰利翔公司对产品的描述明显为不实的宣传行为。2、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1年12月08日发布的“关于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保健食品违法违规声称有关功能的通知”明确指出“食品和保健食品声称壮阳、改善性功能等功能,属于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给消费者食用安全带来了极大隐患。”(二)宁波杰利翔公司所售商品的宣传页面已违反以下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1、《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宁波杰利翔公司所售商品的宣传页面描述包括增强性能力等医疗用语。2、《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宁波杰利翔公司所售食品宣传页面实际上已涉及到多种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及改善功能。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主张宁波杰利翔公司已将产品的食用方法、配料等相关参数公示消费者就不构成误导,其认为使用了大量医疗用语的宣传行为并未涉及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明显错误的。林良伟基于生活所需、为改善身体机能,受宁波杰利翔公司不实宣传所误导,购买了案涉商品,但服用后没有任何效果,林良伟有权要求商家赔偿,并退货退款。宁波杰利翔公司二审未进行答辩。林良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宁波杰利翔公司退还购物款1230元给林良伟;二、宁波杰利翔公司按购物款1230元三倍的标准赔偿3690元给林良伟;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宁波杰利翔公司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5月1日,林良伟向宁波杰利翔公司在天猫网开设的“杰利翔食品专营店”提交订单(订单编号:1550564910879574),购买3盒“美国原装进口阿拉伯血钻野燕麦健力片”,货款共为1230元,并在当天将货款718元(其中天猫积分抵减价款512元)支付至淘宝网支付宝平台。宁波杰利翔公司在收到林良伟向“杰利翔食品专营店”提交的订单和所支付的货款后,在2016年5月2日按照订单载明的数量、地址将3盒“美国原装进口阿拉伯血钻野燕麦健力片”通过申通快递寄送给林良伟。庭审中,林良伟确认收到宁波杰利翔公司寄送的3盒“美国原装进口阿拉伯血钻野燕麦健力片”;还主张收到宁波杰利翔公司寄送的3盒“美国原装进口阿拉伯血钻野燕麦健力片”后,曾向宁波杰利翔公司提出退货并赔偿的请求,但宁波杰利翔公司不同意,双方经协商无果。另查明:宁波杰利翔公司是在2011年7月18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的批发兼零售等。一审法院认为,林良伟向宁波杰利翔公司在天猫网开设的“杰利翔食品专营店”提交订单购买共3盒“美国原装进口阿拉伯血钻野燕麦健力片”,并支付相应的货款,宁波杰利翔公司按照订单交付了3盒“美国原装进口阿拉伯血钻野燕麦健力片”给林良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和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的规定,一审法院依法认定林良伟与宁波杰利翔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林良伟主张宁波杰利翔公司在销售“美国原装进口阿拉伯血钻野燕麦健力片”时通过淘宝手机客户端页面宣传“美国原装进口阿拉伯血钻野燕麦健力片”有缓解疲劳、增强性能力、改善精子质量等多种功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一审法院认为,宁波杰利翔公司虽然在销售“美国原装进口阿拉伯血钻野燕麦健力片”的宣传页面中使用“推荐人群:工作压力大,精力状态差的男士白领;欲削除疲劳,延长性生活时间,增强性能力的男士;欲改善精子质量,提升生育力的男士;由于精神压力原因或年龄增大所导致的早泄男士;夫妻性生活得不到满足,前列腺、阳痿、勃起障碍、脱发早衰等人群”等相关文字描述,但宁波杰利翔公司对“美国原装进口阿拉伯血钻野燕麦健力片”的上述描述主要是为了吸引消费者,并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宣传。至于宁波杰利翔公司在销售“美国原装进口阿拉伯血钻野燕麦健力片”时所作的宣传是否属于违规宣传,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予以认定和处理。故林良伟主张宁波杰利翔公司在销售“美国原装进口阿拉伯血钻野燕麦健力片”时对该产品所作的宣传构成虚假宣传,不予认定。林良伟还主张宁波杰利翔公司销售“美国原装进口阿拉伯血钻野燕麦健力片”的行为对林良伟构成欺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令宁波杰利翔公司退还货款1230元和按货款三倍的标准赔偿3690元。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宁波杰利翔公司在天猫网所设的“杰利翔食品专营店”销售“美国原装进口阿拉伯血钻野燕麦健力片”时,已将该产品的类型、食用方法、营养成份表等相关参数信息公示给消费者,且已明码标价。林良伟向宁波杰利翔公司购买“美国原装进口阿拉伯血钻野燕麦健力片”,可以通过“杰利翔食品专营店”的商品页面查询获知该商品的相关信息。宁波杰利翔公司关于“美国原装进口阿拉伯血钻野燕麦健力片”的上述宣传内容并不会造成林良伟的误解,林良伟购买“美国原装进口阿拉伯血钻野燕麦健力片”的行为并不是受到宁波杰利翔公司故意告知商品的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商品的真实情况的诱导行为而作出的。故一审法院依法认定宁波杰利翔公司销售“美国原装进口阿拉伯血钻野燕麦健力片”给林良伟的行为不构成欺诈。同时,林良伟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购买“美国原装进口阿拉伯血钻野燕麦健力片”造成损失。此外,林良伟与宁波杰利翔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和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且双方经协商无法达成解除合同和退货退款的一致意见。综上,林良伟主张宁波杰利翔公司销售“美国原装进口阿拉伯血钻野燕麦健力片”的行为构成欺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令宁波杰利翔公司退还货款1230元并按货款三倍的标准赔偿3690元,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宁波杰利翔公司经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出书面答辩状和提交任何证据,视为自愿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林良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林良伟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林良伟通过天猫网站购买宁波杰利翔公司所销售的“美国原装进口阿拉伯血钻野燕麦健力片”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宁波杰利翔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当对林良伟承担退货退款及赔偿责任问题。本案中,宁波杰利翔公司虽然在销售“美国原装进口阿拉伯血钻野燕麦健力片”的宣传页面中使用“推荐人群”等相关文字描述,但宁波杰利翔公司的上述描述主要是为了吸引消费者,并不涉及是对该产品的功能是预防、治疗疾病的宣传。至于宁波杰利翔公司上述宣传是否属于违规宣传,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予以认定和处理。宁波杰利翔公司已将涉案产品的类型、食用方法、营养成份表等相关参数信息公示,林良伟可以通过“杰利翔食品专营店”的商品页面查询获知该商品的相关信息,宁波杰利翔公司销售上述产品并不构成对林良伟的欺诈,而宁波杰利翔公司关于“美国原装进口阿拉伯血钻野燕麦健力片”的上述宣传内容也不会造成林良伟的误解,林良伟主张宁波杰利翔公司对涉案产品的宣传违反法律规定,并对其造成误导,宁波杰利翔公司应当承担退货退款和赔偿责任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具体理由如一审判决所述,本院不作赘述。综上所述,上诉人林良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林良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国雄审 判 员 梁宗军审 判 员 蔡旻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叶宝宁书 记 员 谢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