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1民初2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东丰县正泰粮油有限公司与东丰县广吉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丰县正泰粮油有限公司,东丰县广吉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民初2247号原告东丰县正泰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景秋。被告东丰县广吉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法定代表人周凤梅。原告东丰县正泰粮油有限公司与被告东丰县广吉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东丰县正泰粮油有限公司诉称,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购粮款人民币700万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人民币466.2万元(999天按月息2.4分计算)。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月30日,原告与被告之间达成一份《玉米购销合同》,按该《玉米购销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玉米4200吨,单价每吨人民币2,300.00元,总价款人民币966万元。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玉米义务,被告接收原告交付的玉米后,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全部货款义务,截止2014年1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玉米款700万元。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确认被告尚欠原告玉米700万元,承诺一年内偿还,月息三分,并用被告设备和固定资产和鸿运公路工程公司全部设备抵押。原告经多次催要至今无果。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恳请贵院审明本案的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东丰县广吉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本案原告起诉状请求额是700万元,另计999天2.4分利计息466.2万元,本息合计1166.2万元,诉讼请求额已达到吉林省高院所辖中级法院的1000万元以上的受案标准。特提出级别管辖异议,请求贵院依法将案件移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以维护被告诉讼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丰县正泰粮油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额超过10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释[2015]7号)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东丰县广吉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64.083.00元(缓交),由东丰县正泰粮油有限公司在管辖权法院一并补交。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曹 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鸿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