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722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彭寿云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寿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722刑初34号公诉机关永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寿云,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永胜县人,无业,家住永胜县。现住永胜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被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永胜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寿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永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志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寿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彭寿云醉酒后无证驾驶云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金团线由梁官大桥驶往三川镇仁里村。当晚20时50分许,当车行驶至金团线10公里300米处时,所驾摩托车与对向行驶的云P×××××号小型面包车相挂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1时55分许,民警在事故现场对彭寿云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266毫克/100毫升。经提取血样进行检验,彭寿云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314.25mg/100ml血。经认定,彭寿云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彭寿云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寿云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彭寿云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乙醇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寿云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彭寿云判处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彭寿云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彭寿云醉酒后无证驾驶云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金团线由梁官大桥驶往三川镇仁里村。20时50分许,当车行驶至金团线10公里300米处时,所驾摩托车与对向行驶的云P×××××号小型面包车发生挂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被告人彭寿云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266毫克/100毫升。经提取被告人彭寿云血样送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314.25mg/100ml血。经永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彭寿云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被告人户口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照片、车损照片、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记录及照片、现场辩认笔录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告知书、证人彭某证言、被告人彭寿云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材料在卷证实。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彭寿云均无异议。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被告人彭寿云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寿云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永胜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寿云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彭寿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寿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邓明德审 判 员 程 鹏人民陪审员 杨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高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