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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民终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高峰、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峰,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14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峰,男,汉族,1959年11月29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上诉人高峰因与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6)豫0212民初21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高峰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法院民事裁定书;二、依法发回重审。一审审理程序违法。本案未经开庭审理,未经起诉和答辩程序,未经庭审双方举证、质证和辩论。一审裁定认定毫无事实和法律根据。一审裁定没有说明何种具体的事实、理由、证据,而认定,不属于法院审判范围;没有列举引用任何规定、法条、解释,而不能作为法院受案范围;没有注明有何依据和根据,而不符合法院受理条件。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一审裁定仅仅引用了《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但是,没有注明适用哪一项条文驳回起诉。一审裁定法条引用完全错误。高峰的诉求合情合理合法。高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依法判令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高峰办理更正退休年龄、工龄、工资的相关手续;补偿给高峰退休工资26145.56元和退休工资差额4404元,共计30549.56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办理退休手续发生的争议。劳动者与参加了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之间因退休手续的办理而发生的纠纷,因退休手续的办理需要满足劳动者系用人单位职工、工作一定年限、购买一定年限的社会保险等条件,而有些条件的审查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判范围,故此种情形下有关退休手续办理的争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本案高峰之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条件,应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高峰的起诉。本院认为,高峰向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张的内容,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办理退休手续引发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一审法院以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高峰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高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戴玉峰审判员  孙玲玲审判员  孔德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惠 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