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申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玉香、天津市鼎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再���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玉香,天津市鼎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程建明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申4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玉香,女,195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娟,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天津市鼎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北华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刘增亮,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程建明,男,195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原住天津市塘沽区。再审申请人张玉香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鼎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程建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08)静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玉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明武审判员 刘祝庆审判员 于丽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