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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1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黄倩与四川恒安五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汉市实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倩,四川恒安五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汉市实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1175号原告:黄倩,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军,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恒安五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素英,执行董事。被告:广汉市实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舫,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倩与被告四川恒安五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汉市实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倩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0元。审判员  黄诗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福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