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1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黄倩与四川恒安五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汉市实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倩,四川恒安五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汉市实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1175号原告:黄倩,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军,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恒安五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素英,执行董事。被告:广汉市实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舫,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倩与被告四川恒安五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汉市实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倩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0元。审判员 黄诗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福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