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4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付亮亮故意伤害、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4408号罪犯付亮亮,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现在江西省温圳监狱服刑。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付亮亮犯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温圳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4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付亮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温圳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付亮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亮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明军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潘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巫慧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