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九江勇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卫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勇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卫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1民初196号原告:九江勇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鸿禧苑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067467406U。法定代表人:徐剑红,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中海,瑞昌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卫新,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自由职业,住瑞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勇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卫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江勇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吴卫新自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九江勇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江勇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谢 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柯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