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胡正贵申请执行王传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正贵,王传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363号申请执行人胡正贵,女,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王传宝,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正贵与被执行人王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皖0111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3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传宝在资金托管中心存款。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111民初254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息106000元、执行费1490元,合计人民币1074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6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5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传宝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074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6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5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潇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