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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源、郑蓉与湖北荣上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源,郑蓉,湖北荣上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713号原告:刘源,男,1991年10月15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原告:郑蓉,女,199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被告:湖北荣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仙女湖路。法定代表人:张春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丽,湖北卓创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提起反诉、上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源、郑蓉诉被告湖北荣上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源、郑蓉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源、郑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源、郑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94元,依法减半收取447元,由原告刘源、郑蓉负担。审判员  宋汉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