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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91财保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甘肃海森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和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申请保全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肃海森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91财保10号之一申请人:甘肃海森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宗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兴,该公司法务部主任。被申请人: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恒星。申请人甘肃海森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甘0191财保1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的银行存款112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甘肃海森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的银行存款1120000元的冻结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宁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