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23执3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隆德县恒光建筑劳务公司与李钧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德县恒光建筑劳务公司,李钧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3执306-1号申请执行人:隆德县恒光建筑劳务公司。住所地:宁夏隆德县联财镇联财村。法定代表人:牛红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柳志军,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该公司员工,住宁夏隆德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维,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文盲,该公司员工,住宁夏隆德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钧功,男,195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宁夏隆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隆德县恒光建筑劳务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钧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李钧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423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支付申请执行人危房改造款33600元、案件受理费711元,并承担执行费404元,但其未按期限履行义务,经查询李钧功除养殖牛和羊外,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此本院依法对其所有的三头黄牛予以扣押,经委托隆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扣押的三头黄牛价格为人民币34000元。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同意,本院依法决定用三头黄牛折抵本案执行款及案件受理费34371元,本案执行费404元由申请执行人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钧功所有的黄牛三头作价34371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隆德县恒光建筑劳务公司抵偿危房改造款33600元及案件受理费771元。本案执行费404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所有权、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隆德县恒光建筑劳务公司时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冠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