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执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柏春莲与线培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执保75号申请保全人柏春莲,女,住吉林市龙潭区。被保全人线培业,男,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春莲诉被告线培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柏春莲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本院认为保全申请人柏春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担保人张春青所有的坐落于吉林市龙潭区衡阳街8号4单元7层98号房屋(S230000455),建筑面积63.7㎡的房屋房籍。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后果自负。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戴维国审判员 杨家兴审判员 刘 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吉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