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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方洋、马立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方洋,马立庆,王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1号申请执行人:张方洋,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司机,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马立庆,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回族,北京铁路局天津客运段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王珺,女,1978年7月26日出生,回族,军粮城发电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方洋与被执行人马立庆、王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永革审 判 员 任  遵  福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戴  忠  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