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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光茂信用卡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茂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02刑初101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光茂,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西充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西充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监视居住。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光茂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杨玉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光茂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19日下午,被告人李光茂到中国银行南充分行顺庆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中国银行长城环球白金信用卡(额度3万元)。2016年3月,被告人李光茂明知没有还款能力,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共计29958元,经银行多次催收逾期不归还超过三个月。2016年9月29日被告人李光茂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月8日,家人代其偿还了全部透支款本息。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李光茂的行为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光茂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李光茂为了从银行贷款而申办信用卡,在申办信用卡时,向银行提供了虚假的所在单位信息和收入证明。审理中,被告人住所地西充县东太乡鱼池寺村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李光茂父母已经去世,妻子离家出走,儿子在成都读大学,其本人没有固定职业,靠打零工维持其子读书及家庭开支,加之三年前做桶装水生意亏损6万余元,至今尚欠亲友外债5万余元,家庭经济非常困难。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光茂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制作的抓获经过,银行对账单、信用卡迟缴催收记录,证人蒲某、王某的证言及辨认,南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证明、关于印章的鉴定文书、被告人所在村委会书面证明材料、被告人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光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其行为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光茂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光茂因家庭困难而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犯罪数额较大,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其家人代为偿还了全部透资款本息,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光茂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员长郑守明人民陪审员  吴大胜人民陪审员  申晓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