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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4行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袁铁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公房承租人变更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4行初293号原告袁铁,男,196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钱粮胡同3号。法定代表人李先忠,男,区长。委托代理人王恒,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祁云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原告袁铁诉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城区政府)要求确认东房建字第7-603号《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以下简称被诉公房租赁合同)无效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铁诉称,被告伪造了原告父亲袁忠信与刘颖签订的0039210号“换房协议”(以下简称换房协议),在原被告之间没有终止东城区朝内南小街292号8号、9号公房事实承租合同、没有结算房租、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刘颖签订被诉公房租赁合同,将袁忠信承租的公房变更给刘颖,被告不能证明此行为有效合法,被诉公房租赁合同无效。2010年原告父亲去世,原告具有��转移可共有的承租继受人用益物权。无效合同不存在任何有效记期起点,不具有合同时效。原告父亲袁忠信的合法权益,以及原告自父亲处承继而来的租赁合同主体权利被侵害,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诉公房租赁合同无效。被告东城区政府辩称,原告袁铁对本案不享有诉权。原告对诉争房屋已提起四次行政诉讼、两次民事诉讼。原告所诉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中,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根据公民个人间的换房协议签订公房租赁合同引发的��纷,并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的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的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袁铁已交纳,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永欣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程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