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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4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冯进田、王彩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进田,王彩英,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42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进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彩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上诉人冯进田因与被上诉人王彩英、被上诉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3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进田于2017年5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冯进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进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89元,减半收取1244.5元,由上诉人冯进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 蓉审 判 员  张好栋代理审判员  魏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翔飞书 记 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