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罗源湾滨海新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尤慧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源湾滨海新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尤慧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3民初1207号原告:罗源湾滨海新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罗源湾开发区江滨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林锋,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新敏,女,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朵,女,该公司职员。被告:尤慧娟,女,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罗源湾滨海新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尤慧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罗源湾滨海新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罗源湾滨海新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自愿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源湾滨海新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57元,减半收取计478.5元,由罗源湾滨海新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宇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歆怡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