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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2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任晏辰诉被告青海谷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西德诺创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晏辰,青海谷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西德诺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2民初292号原告任晏辰,男,汉族,1997年11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勇君,女,汉族,1977年10月26日出生。被告青海谷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天俊路各枫家园。法定代理人苏延炳,系公司经理。被告海西德诺创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德令哈市河西区莲湖路5号建设花苑住宅小区6#楼2-531室。法定代表人赛续升,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晏辰诉被告青海谷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西德诺创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晏辰于2017年5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晏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晏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976元减半收取,即1988元由原告任晏辰承担。审判员 图孟巴雅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金 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