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行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淮南市科创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南市市容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科创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市市容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403行初28号原告淮南市科创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居仁村三区20栋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881238762(1-1)。法定代表人XX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天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恒,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市容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田家庵区洞山中路财经大厦9层。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局局长。原告淮南市科创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淮南市市容管理局行政强制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在开庭前,原告淮南市科创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淮南市科创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科创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市科创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申恩国人民陪审员 崔 英人民陪审员 王祥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 文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