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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2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百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百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刑初26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百成,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2005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8月12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9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2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7]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百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彦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百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百成采取使用撬棍破坏防盗门的方法入户盗窃七起,分别如下:1.2016年10月29日下午,被告人张百成进入哈尔滨市道外区富锦街205号8单元501室被害人姜晓会家中,盗窃人民币4,000元、1条金项链、1个手镯。经鉴定,现场提取鞋印为张百成黑色皮鞋遗留。2.2016年11月1日下午,被告人张百成进入哈尔滨室道里区安静街47号4单元503室被害人朱小钢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400元、1条金项链、1个金吊坠、1条装饰项链、1个仿玉石吊坠(共价值人民币6,515元)。经鉴定,现场提取鞋印为张百成黑色皮鞋遗留。仿玉石吊坠和装饰项链已扣押、返还被害人。3.2016年11月11日,被告人张百成进入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北头道街12号3单元701室被害人贾林林家中,盗窃1部白色苹果iPadAir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2,200元)、1个福袋图案金坠子。经鉴定,现场提取鞋印与张百成所穿鞋鞋底花纹种类同一。平板电脑已扣押、返还被害人。4.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张百成进入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德街42号4单元501室被害人于某某家中,盗窃现金3,607.3元,1个白金钻戒、1个黄金项链、1个白金项链、1对白金耳钉、1个黄金戒指、1个黄金指环。经鉴定,现场提取指纹与张百成指纹同一。现已扣押、返还于某某人民币107.3元。5.2016年11月23日,被告人张百成来到哈尔滨市道里区松树街34号2单元604室被害人孙某某家中,盗窃1条黄金项链、1个黄金吊坠(价值人民币850元)、1块男士罗西尼手表(价值人民币900元)。经鉴定,现场提取鞋印为张百成运动鞋遗留。罗西尼手表已扣押、返还被害人。6.2016年11月27日,被告人张百成进入哈尔滨市道外区钱塘街101号3单元602室被害人赵某某家中,盗窃现金40元、1个黄金手镯、1个黄金长命锁片、1枚黄金戒指、1个绿色手镯、1套红色饰品。经鉴定,现场提取鞋印为张百成运动鞋遗留。7.2016年12月4日,被告人张百成进入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北二道街27号1单元703室被害人宋春凤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12,500元。经鉴定,现场提取鞋印为张百成运动鞋遗留。综上,被告人张百成入户盗窃7起,犯罪数额人民币31,012.3余元。经侦查,被告人张百成于2016年12月9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撬棍照片、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公安机关扣押及返还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人杨某某证言、被害人于某某、孙某某、赵某某等陈述、被告人张百成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道里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百成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百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百成辩解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第二起犯罪案发时我在亲属家呆着,不是我干的,第四起我盗窃的数额是1000元,第七起我盗窃的数额是5500元。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百成于2016年10至12月,先后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富锦街钱塘街、道里区安静街、建国北头道街、北二道街、安德街、松树街。用撬棍破门入户盗窃七起,盗窃被害人姜晓会家中人民币4000元、1条金项链、1个手镯。盗窃被害人朱小钢家中现金人民币400元、1条金项链、1个金吊坠、1条装饰项链、1个仿玉石吊坠(共价值人民币6515元)。盗窃被害人贾林林家中1部白色苹果iPadAir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2200元)、1个福袋图案金坠子。盗窃被害人于某某家中现金3607.3元,1个白金钻戒、1个黄金项链、1个白金项链、1对白金耳钉、1个黄金戒指、1个黄金指环。盗窃被害人孙某某家中1条黄金项链、1个黄金吊坠(价值人民币850元)、1块男士罗西尼手表(价值人民币900元)。盗窃被害人赵某某家中现金40元、1个黄金手镯、1个黄金长命锁片、1枚黄金戒指、1个绿色手镯、1套红色饰品。盗窃被害人宋春凤家中现金人民币12500元。综上,被告人张百成入户盗窃七起,犯罪数额人民币31012.3元。案发后,缴回赃物仿玉石吊坠和装饰项链、平板电脑、人民币107.3元、罗西尼手表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庭审质证并确认的证据有,撬棍照片、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公安机关扣押及返还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人杨某某证言、被害人于某某、孙某某、赵某某等陈述、被告人张百成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道里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庭审中,被告人张百成辩解起诉书中认定的第一起、第二起不是其所为,第四起、第七起盗窃现金不是16107.3元,而是6500元。卷内有被害人的陈述,有被告人张百成留在作案现场的指纹和所穿鞋印的现场勘验笔录、痕迹鉴定等相关证据佐证,其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避重就轻,纯属狡辩。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百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且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张百成曾因盗窃犯罪被多次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应从重处罚。且认罪态度不好,避重就轻。所盗赃物大部分挥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百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20年12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二、责令被告人张百成在本判决生效后对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赃物予以退赔被害人姜晓会、朱小钢、贾林林、于某某、孙某某、赵某某、宋春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温秀红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人民陪审员  李惠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凌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