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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4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胡志强与张汉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强,张汉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536号原告胡志强,男,汉族,1976年1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内黄县。委托代理人杨和耀、杨行通(实习),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汉川,男,汉族,1973年1月25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丽都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南。委托代理人刘瑞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志强诉被告张汉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志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志强承担。审判员  李红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