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辖终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臧贵芹与江苏百护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百护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臧贵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辖终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百护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经济开发区南区纺织路与南二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李娟,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臧贵芹,女,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诉人江苏百护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护纺织公司)因与臧贵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6)苏1302民初82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百护纺织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百护纺织公司登记机关是宿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而非宿迁市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臧贵芹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百护纺织公司支付加班工资95392.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为宿迁市宿城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占军审判员 徐 兵审判员 孙 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茹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