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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1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洪起与被执行人刘殿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起,刘殿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1执682号申请执行人:刘洪起,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执行人:刘殿义,男,1956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申请执行人刘洪起与被执行人刘殿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洪起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5)绥商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俊东审判员  石 磊审判员  庞金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洪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