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6行审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左滩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左滩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审240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西座。法定代表人霍兆华,局长。委托代理人谭啟耀,顺德区龙江镇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科员。委托代理人邱伟龙,顺德区龙江镇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科员。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左滩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左滩甘竹大道35号。负责人余根。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顺建(龙)罚〔2016〕2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处罚的事项为: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左滩村委会左滩幼儿园(宗地号:116020-W001)面积为2020.22平方米的土地;二、拆除在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左滩村委会左滩幼儿园(宗地号:116020-W001)面积为242.22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的顺建(龙)罚〔2016〕2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其申请执行的责令被执行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左滩村委会左滩幼儿园(宗地号:116020-W001)面积为2020.22平方米的土地的处罚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拆除在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左滩村委会左滩幼儿园(宗地号:116020-W001)面积为242.22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处罚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对该项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是在收到该项拆除的处罚决定后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在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26日收到该项处罚决定,其对该项处罚决定的起诉期限届满时间为2016年10月11日,申请复议期限届满时间为2016年11月25日。因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没有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本案中,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对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处罚事项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不履行该项处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在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即申请执行该项拆除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处罚的期限应自2016年11月26日至2017年2月25日止,但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于2017年4月19日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项处罚事项,已超过了三个月的申请执行期限,依法应不予受理,鉴于本案已经受理,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顺建(龙)罚〔2016〕2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左滩村委会左滩幼儿园(宗地号:116020-W001)面积为2020.22平方米的土地的处罚事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二、驳回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依据顺建(龙)罚〔2016〕2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提的拆除在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左滩村委会左滩幼儿园(宗地号:116020-W001)面积为242.22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强制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跃北审判员  林晓春审判员  郑旭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孙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