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3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新国、李新意等与方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国,李新意,方涛,管凤枝,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3民初492号原告:李新国,男,1961年6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新县。原告:李新意,男,1973年8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被告:方涛,男,1969年7月16日生,汉族,干部,住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屈云,女,1971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址。系方涛的妻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辉,男,1973年5月5日生,汉族,住新县。与被告方涛系同事关系,系被告方涛所在单位推荐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管凤枝,女,1979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新县。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女,1983年5月18日生,汉族,系该保险公司员工,住信阳市平桥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李新国、李新意与被告方涛、管凤枝,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新国、李新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4791元。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兄弟关系,与死者官绪友系堂兄弟关系。2017年1月16日20时56分,被告方涛驾驶豫S×××××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新县城关将军路“信合装饰”门前路段时撞上公路上行人官绪友,导致官绪友当场死亡。此次交通事故经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后认定,由方涛负全部责任,官绪友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方涛仅支付了5万元赔偿款。经查,被告方涛驾驶的豫S×××××号小型普通客车系被告管凤枝所有,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投保了相应保险。综上,依法提起上述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案二原告系死者官绪友继父的侄子,与官绪友并无血亲关系或拟制血亲关系,不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近亲属,无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新国、李新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涛审 判 员 曾 强人民陪审员 甘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桂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