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3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卫民与王向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民,王向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3民初230号原告:王卫民,男,汉族,住湖南省双牌县。被告:王向军,男,汉族,双牌县林业公安分局职工,住湖南省双牌县。原告王卫民诉被告王向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卫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卫民撤诉。案件受理费642元,减半收取计321元,由王卫民负担。审判员 陈顺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雯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