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7执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周福建、潘源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福建,潘源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7执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福建,男,1937年3月3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县。被执行人:潘源利,男,1956年2月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县。申请执行人周福建与被执行人潘源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6)桂1227民初6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潘源利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福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潘源利偿还民间借贷纠纷借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82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潘源利(身份证号为)在巴马瑶族自治县社会保障事业局有退休工资收入3789.9元/月(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巴马县支行,账号为:62×××73)。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潘源利在中国农业银行巴马县支行开具账号(冻结期限5个月,自2017年4月21日至2017年9月20日)的工资收入,用于清偿与申请人周福建民间借贷案款。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潘源利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其在巴马瑶族自治县社会保障事业局有退休工资收入已进行冻结,冻结时限需一定时日,对实现本案申请标的风险不大,可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227民初6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庆党审 判 员 李正南代理审判员 黄锦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秀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