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02民初2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铁鑫与被告铁岭商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铁鑫,铁岭商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初2655号原告:陈铁鑫,男,1986年5月9日出生。被告:铁岭商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15委市交通局西侧。法定代表人:杨瑞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铁鑫与被告铁岭商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铁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原告。审 判 长 : 高 放人民陪审员 : 王 静人民陪审员 : 张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爱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