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执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建、曾心容、黄才友、高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建,曾心容,黄才友,高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123-3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长江大道东段208-228号。组织机构代码:07614718-0。法定代表人刘涛,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建,男,汉族,1973年6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被执行人曾心容,女,汉族,1973年6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被执行人黄才友,男,汉族,1976年7月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李桥镇。被执行人高燕,女,汉族,1981年7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月江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03民初737号民事判决,受理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建、曾心容、黄才友、高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才友、高燕共同所有的位于南溪区南溪街道的商业服务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间交被执行人黄才友、高燕保管和使用,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届满,若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唐升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