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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朱胜银与罗昌利、梁代琴、朱建川承揽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胜银,罗昌利,梁代琴,朱建川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朱胜银,男,1952年11月12号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代寺镇茨蓠村**组*号。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罗昌利,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代寺镇明星村*组*号。原审被告:梁代琴,女,195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代寺镇茨蓠村**组*号。原审被告:朱建川,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代寺镇茨蓠村**组*号。再审申请人朱胜银因与被申请人罗昌利,原审被告梁代琴、朱建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2016)川0322民初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胜银申请再审称,双方约定的工程费按0.68元一匹砖的标准进行计价,但原告要求不写入协议,只写明总报酬为46400元是欺诈行为;原告修建的房屋不符合质量要求,存在地面裂缝、粉刷墙体凹凸不平等质量问题;约定修建房屋后面的阳沟根本没做。请贵院审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提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因房屋改建,于2015年3月4日与被申请人签订建房《协议书》,主要约定的内容为,包工不包料,修建梯步、二楼掌平、主体、粉刷墙体、前面上下外墙砖,总工程费46400元。再审申请人对《协议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从《协议书》的内容看,双方并未约定工程费按0.68元一匹砖的标准进行计价,也未约定修建房屋的质量要求、验收标准,修建房屋后面的阳沟等内容。现再审申请人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无事实依据和相关证据。据此,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胜银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 平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王海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