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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3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高庭英、高万兴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管辖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庭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503民特7号申请人高庭英,女,汉族,农村居民,生于1967年9月6日,住泸州市纳溪区。申请人高庭英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高庭英称:因申请人之父高万兴已下落不明多年,请求宣告高万兴死亡。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系高万兴之女,申请人之父高万兴与申请人之母李美英(已故)共生育子女六人。1988年4月,申请人之父高万兴与申请人之母李美英到河北省石家庄市去看望申请人之妹高庭秀,返回泸州后,高万兴让申请人之母先乘车回家,后高万兴未回家。申请人与母亲李美英等马上到派出所报案,经派出所寻找,没有找到高万兴下落。申请人与家人在泸州粘贴寻人启事,也未找到高万兴的讯息。现高万兴已下落不明达29年,为到公安机关注销高万兴的户籍,特申请宣告高万兴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高万兴,男,1938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丰乐镇皂桷村10社38号,系申请人高庭英的父亲。被申请人高万兴于1988年4月与申请人之母李美英(已故)到河北省石家庄市去看望申请人之妹高庭秀,返回泸州后,在泸州市区失踪。申请人高庭英申请宣告高万兴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5月14日在检察日报发出寻找高万兴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高万兴任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高万兴于1988年4月失踪,至今已达29年。经高万兴家人多方寻找,至今没有高万兴的音讯。高万兴家人报案后,经公安机关寻找,也无高万兴下落。高万兴至今未与其家人及朋友联系,其行为明显失常。且高万兴失踪时已50岁,现已达79岁高龄,独自一人很难生存,故本院推定其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高万兴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立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朝孟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