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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3民初4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梁山财源运输有限公司与于传军、梁山金宇货物服务代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山财源运输有限公司,于传军,梁山金宇货物服务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4064号原告:梁山财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南转盘向南1公里路西。法定代表人:李庆存,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娴燕,梁山公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传军,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被告:梁山金宇货物服务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已自行和解,原告梁山财源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于传军、被告梁山金宇货物服务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山财源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于传军、被告梁山金宇货物服务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梁山财源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彦勇审 判 员  李道广人民陪审员  郑洪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