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6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江丰汽车钣金修理厂、姜庆安诉被告北京慧丰清轩环境卫生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宁满族自治县江丰汽车钣金修理厂,姜庆安,北京慧丰清轩环境卫生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1551号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江丰汽车钣金修理厂经营者姜庆安,个体工商户。原告姜庆安被告北京慧丰清轩环境卫生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江丰汽车钣金修理厂、姜庆安诉被告北京慧丰清轩环境卫生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江丰汽车钣金修理厂、姜庆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江丰汽车钣金修理厂、姜庆安承担。审判员 段书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