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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终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山东宝诚置业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仇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宝诚置业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仇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6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宝诚置业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张店区西七路立交桥南。组织机构代码:69687009-7。负责人:彭涛俊,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仇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张店区沣水镇仇家村。法定代表人:仇传发,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昌,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张店区沣水镇仇家村村民委员会村书记,现住张店区。上诉人山东宝诚置业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仇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2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山东宝诚置业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以下简称宝诚分公司)负责人彭涛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被上诉人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仇家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仇家村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昌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宝诚分公司提供的《仇家村住宅楼塑钢窗施工合同》及被上诉人仇家村委在二审中的自认,足以证实宝诚分公司实际施工了涉案仇家村3号住宅楼塑钢窗的制作和安装工程,双方仅是对工程量及拖欠工程款数额存在争议,原审未对该事实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径行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宝诚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253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山东宝诚置业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1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胡 静审判员 李兴民审判员 徐连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京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