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民辖终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媛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媛,王衍霖,谢德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民辖终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媛,女,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艺海花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衍霖,女,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盖州市清园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德成,男,195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艺海花园。上诉人李媛不服盖州市人民法院(2017)辽0881民初16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盖州市人民法院(2017)辽0881民初1667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所涉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规定,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可向其住所地法院诉讼解决。该协议约定不违反法院规定依法有效,根据该约定所涉股权转让纠纷鲅鱼圈区法院(李媛住所地)及盖州市人民法院(王衍霖住所地)均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二款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并已分别立案的,后立案的人民法院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消息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本案所涉股权争议鲅鱼圈区法院已经先行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盖州市人民法院立案时间在其后应将案件移送鲅鱼圈区法院审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盖州市人民法院(2017)辽0881民初166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刁 勇审判员 周贵祥审判员 张 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