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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5执17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强生与董玉平、王晓琴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生,董玉平,王晓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5执17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强生,男,1976年11月25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执行人:董玉平,男,1967年5月30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执行人:王晓琴,女,1969年9月11日生,汉族,柳林县人。本院在执行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5)柳民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人李强生与被执行人董玉平、王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晋1125执175号之一执行裁定续查封了被执行人董玉平、王晓琴所有的位于太原市新晋祠路20号绿苑小区1幢1单元7层0701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依照《中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董玉平、王晓琴所有的位于太原市新晋祠路20号绿苑小区1幢1单元7层0701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飞审判员 常妍芳审判员 刘维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利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