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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5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闽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华增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上海闽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5230号原告:上海华增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安路XXX号。法定代表人:许书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瑾,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伟,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闽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原告上海华增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闽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华增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华增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志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雯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