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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民监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军与文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军,文宏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民监5号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军,男,1969年9月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伟,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文宏成,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申诉人李军与被申诉人文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4)郴民二终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申诉人李军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欧阳昆兰审 判 员 李 气 春审 判 员 杨 利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梅  璐书 记 员 聂 瀚 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