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毕军、武汉万鑫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军,武汉万鑫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万学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7执428号申请执行人毕军,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职业,住武汉市青山区(户籍地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武汉万鑫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武东街贾岭村特1号。法定代表人:万学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万学里,男,195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市万鑫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武汉市青山区。关于毕军与武汉万鑫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万学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的(2017)鄂0107民初4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毕军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当日依法受理。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被执行人武汉万鑫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万学里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返还申请执行人毕军借款660,000元;2、承担本案执行费9,0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万鑫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万学里的银行存款669,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永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万增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