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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高鹏诉马兴华、徐瑛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鹏,马兴华,徐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327号申请执行人高鹏,男,汉族,住河南省睢县。委托代理人孟照风,住河南省睢县。被执行人马兴华,男,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被执行人徐瑛,女,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4民初34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兴华、徐瑛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马兴华、徐瑛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兴华、徐瑛存款本金人民币83157元及执行费、利息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勇审判员 武慧鑫审判员 季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樊彦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