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高鹏诉马兴华、徐瑛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鹏,马兴华,徐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327号申请执行人高鹏,男,汉族,住河南省睢县。委托代理人孟照风,住河南省睢县。被执行人马兴华,男,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被执行人徐瑛,女,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4民初34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兴华、徐瑛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马兴华、徐瑛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兴华、徐瑛存款本金人民币83157元及执行费、利息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勇审判员 武慧鑫审判员 季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樊彦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