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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8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徐道伦与兴文县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文县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8民初885号申请人:兴文县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兴文县古宋镇打渔村。法定代表人:李丹。原告徐道伦与被告兴文县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2017年5月11日,兴文县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徐道良、陈启勤、徐坪为共同被告,事实和理由:因兴文县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拆迁位于兴文县古宋镇中山街中段161号-14、15号房屋前与房主徐道良的委托代理人陈启勤、徐坪达成《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时陈启勤、徐坪出具了《具结书》承诺涉及房屋的产权纠纷和其他纠纷概由陈启勤及徐坪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现因第三人徐道伦主张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兴文县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加徐道良、陈启勤、徐坪为共同被告的申请。审判员  张明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茂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