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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民终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重庆市金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金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李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终9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金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实验路就业大厦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6270A。法定代表人:刘模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应妮,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强,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敏,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市金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法院(2017)渝0102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金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市金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市金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558元,减半收取3779元,由上诉人重庆市金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贺付琴审判员  陈胜友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 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