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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38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昆山海徽贸易有限公司、昆山海徽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第五分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昆山海徽贸易有限公司,昆山海徽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第五分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8307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天虹,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海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法定代表人:梅国圣。被告:昆山海徽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第五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刘照利,男,1973年8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陈桥镇程庄村巨****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昆山海徽贸易有限公司、昆山海徽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第五分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按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予收取。审判员 杨 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琛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