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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何惠彪、贵州德远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惠彪,贵州德远集团有限公司,六盘水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财保6号申请人何惠彪,男,汉族,1963年10月12日生,住贵州省都匀市。委托代理人潘徽、赵羽(实习),贵州子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贵州德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向阳南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094490572W。法定代表人叶远树。被申请人六盘水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西路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66087939B。法定代表人叶远树。申请人何惠彪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贵州德远集团有限公司在都匀新德���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29.89%股份(按照其应缴股本为2989万元),查封被申请人六盘水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都匀新德远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2%股份(按照其应缴股本为200万元)。事实及理由:2015年12月9日,六盘水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其债权人刘煜签订借款合同补充协议,明确刘煜对债务人六盘水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都匀新德远置业有限公司、贵州德远集团有限公司共持有14000万元债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在该协议中,六盘水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德远集团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产及持有的都匀新德远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作为偿债的保证。当日,在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在场的情况下,刘煜与申请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其持有的2950万元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同时申请人与六盘水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还款协议,由该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清偿欠款,并按月息2%承担利息至还款之日。时至今日,除申请人已转让给他人的649万元债权外,债务人尚余2301万元本金及应付利息未支付,经多次催告和协商,该公司仍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特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持有的上述股权。同时提供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为3189万元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何惠彪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贵州德远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都匀新德远置业有限公司29.89%股份;二、查封被申请人六盘水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都匀新德远置业有限公司2%股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白桂刚审判员  石明峰审判员  唐新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秀清 来自: